| 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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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所得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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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入化工园区的生产性企业,投资额在2000万元(200万美元)以上的(含2000万元),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,前5年全额奖励,后5年减半奖励;以增资扩股形式扩大企业规模的,按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为基数,新增部分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5年内实行50%返还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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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)增值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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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入化工园区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,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(200万美元)以上或被省级以上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项目的,5年内县财政奖励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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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)个人所得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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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员工同工资薪金所得扣除1000元(外籍个人4000元)后的余额不超过500元(5%),500-2000元(10%),2000-5000元(15%)......,以此类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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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土地优惠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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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进入化工园区已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,实行土地价格优惠,其标准为:进入园区企业所有土地投资密度在每亩50万元以上,且合同生效后在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
并且内投产达效的,收土地办证费每平方米84元。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或高新项目,可实行一事一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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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环境保护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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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类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原则上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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